宏发股份: 宏发股份:关于实施“宏发转债”赎回暨摘牌的最后一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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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发股份: 宏发股份:关于实施“宏发转债”赎回暨摘牌的最后一次提示性公告
    发布日期:2026-01-03 13:16    点击次数:136
    股票代码:600885    公司简称:宏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61 债券代码:110082    债券简称:宏发转债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宏发转债”赎回暨摘牌的                 最后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11 日 ?   赎回价格:100.2219 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5 年 12 月 12 日 ?   最后交易日:2025 年 12 月 8 日     自 2025 年 12 月 9 日起,“宏发转债”停止交易。 ?   最后转股日:2025 年 12 月 11 日     截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收市后,距离 12 月 11 日(“宏发转债”最后     转股日) 仅剩 1 个交易日,12 月 11 日为“宏发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宏发转债”将自 2025 年 12 月 12 日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摘牌。 ?   投资者所持“宏发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按照 22.72 元 /股的转股价格进     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 100 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 0.2219 元/     张(即 100.2219 元/张)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     损失。 ?   “宏发转债”已停止交易,公司特提醒“宏发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     股。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10 月 31 日 至 2025 年 11 月 20 日,已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宏发转债”当期 转股价格(即 22.72 元/股)的 130%(即 29.536 元/股)。根据《宏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 相关规定,已触发“宏发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前赎回“宏发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宏发转债”的提前赎回权, 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宏发转债”全部 赎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披露的《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提前赎回“宏发转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 项向全体“宏发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 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0 日,已有 15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宏发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即 22.72 元/股)的 130%(即 件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宏发转债”的 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 100.2219 元/张, 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即 1.80%;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 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5 年 10 月 28 日) 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5 年 12 月 12 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尾)共计 45 天。   当期应计利息为:IA=B×i×t/365=100×1.80%×45/365=0.2219 元/张   赎回价格=可转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2219=100.2219 元/张   (四)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按规定披露“宏发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宏 发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宏发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 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5 年 12 月 12 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人 相应的“宏发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自 2025 年 12 月 9 日起,                     “宏发转债”停止交易。截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收市后,距离 2025 年 12 月 11 日(“宏发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 1 个交 易日,2025 年 12 月 11 日为“宏发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七)摘牌   自 2025 年 12 月 12 日起,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宏发转债”将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0.2219 元(税 前), 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0.1775 元(税后)。   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 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可转债 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0.2219 元(税前)。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 对于持有“宏发转债”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QFII、RQFII),公司按 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即每张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0.2219 元。   三、本次可转债赎回的风险提示   (一)自 2025 年 12 月 9 日起,                        “宏发转债”停止交易。截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收市后,距离 2025 年 12 月 11 日(“宏发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   特提醒“宏发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   (二)投资者持有的“宏发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 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三)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宏发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 易和转股,将按照 100.2219 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宏 发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四)因目前“宏发转债”二级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100.2219 元/张)差 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宏发转债”已停止交易,特提醒“宏发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2-6196768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